吉林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已废止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须遵守本规定。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