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岩画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条有效在岩画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擅自爆破、钻探、挖掘;(二)采石、采砂、毁林、建坟、垦荒、放牧、射击;(三)存放或者排放危害岩画安全的易燃、易爆或者具有腐蚀性、放射性的危险物品;(四)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和其他污染物;(五)擅自移动、损毁岩画保护标志和界桩;(六)其他妨碍岩画安全和破坏与岩画共存的自然环境风貌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