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用先进科技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在自愿基础上可以加入依法设立的行业协会、同业商会或者自律性组织,以加强行业协调和自我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引导、鼓励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同业商会或者自律性组织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