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七条已修改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在取得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业务。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