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