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