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旗(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市、旗(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规划、卫生、环保、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