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租汽车和驾驶员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每日出车前、收车后和交接班时应当对车辆安全技术指标、服务设施、车内卫生、车辆消毒等进行检查,确保符合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