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租汽车和驾驶员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小型客车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二年以上驾龄;(二)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或者未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三)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四)无传染性疾病,身体健康;(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