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设置客运服务标志,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核定载客量(含驾驶员)为九座以下的小型客车。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