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出租汽车经营者持下列材料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营业执照;

(三)税务登记证;

(四)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等手续;

(六)计价器的检定合格证书;

(七)油气两用燃料汽车或燃气汽车须提供压力容器(车用气瓶)使用注册登记证及气瓶定期检验合格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前款规定的材料后,应当在二十日内核发道路运输证。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