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港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