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制定或者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的;

(二)对应当依法予以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四)事故调查处理中包庇、袒护有关事故责任人员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