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经人民政府批复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三十日内,将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监察机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对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