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培训,确保其具备本岗位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并及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演练不少于一次;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组织演练不少于两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人员和相应的器材、设备。救援力量不足的,应当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