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已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报。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事故情况并告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社会公共管理平台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转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