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相关标准、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等情况;
(三)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开展相关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四)指导、督促相关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参与、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
(五)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审查批准、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