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制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
(二)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
(三)综合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落实,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四)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指导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六)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