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尾矿库库址应当根据库容、坝高、库区地形条件、水文地质、气象、下游居民区等情况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地、人员聚集区等安全范围内,不得核准建设尾矿库。
尾矿库的排洪设施、调洪库容等应当满足设计要求,三等以上尾矿库应当安装实时监测装置。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排放尾矿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无生产经营单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闭库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告,并明确闭库后管理单位。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