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并实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违规压缩工程工期,不得降低安全标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