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要求,禁止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内;(二)按照标准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防尘、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存在铝镁等金属粉尘的作业场所配备防水防潮设施;(三)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禁止从业人员不按照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四)除尘系统停止运行或者粉尘超标时,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