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淘汰煤矿落后产能,引导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有序退出。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煤矿安全保障机制,采取措施预防瓦斯、煤尘、火灾、水害、顶板等事故。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