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要求,禁止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内;

(二)按照标准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防尘、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存在铝镁等金属粉尘的作业场所配备防水防潮设施;

(三)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禁止从业人员不按照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动防护用品作业;

(四)除尘系统停止运行或者粉尘超标时,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