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投保其他商业保险。

特别规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