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生产经营项目、出租场所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要求;
(二)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方、承租方安全生产工作;
(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承包方、承租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承包方、承租方应当依法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告知发包方、出租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