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航空航天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总监制度。
安全总监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有权拒绝执行影响安全生产、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决定,有权制止违章生产、冒险作业的指令。
对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总监有权直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干涉其依法履行职责。
安全总监应当掌握本单位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和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