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生产经营场所之间、场所内部区域之间以及与周边的距离符合安全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对安全距离标准予以明确,对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的不得批准建设。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和使用同一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指定专人进行协调和安全检查。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