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数字化体系,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加强对高风险设备、工艺、场所、物品和岗位的风险辨识防控,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

对一般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应当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向从业人员通报。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