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合理规划、组织建设军供站,为过往部队提供饮食、休整和其他相关服务保障。

军供站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维护。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