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驻地部队基础设施、训练设施等军事设施的建设。

对军事设施的建设,除收取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