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的,可以按照规定免费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依法享受创业贷款担保、税收减免等扶持和优待。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