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相应的工作和职务,并安排职业培训。

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加强职业指导和培训,并给予政策扶持和优待。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