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拒绝接收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分配的退出现役的军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