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优待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其他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医疗保险、医疗补助、医疗救助等方面的优待。

对依靠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给予帮扶、救助。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