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三章 优抚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省属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