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入伍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