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优抚对象的生活、住房、医疗等困难,从资金、项目、技术、信息等方面,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改善生活,保障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助、提供志愿服务等形式改善优抚对象生活条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