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三章 优抚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优抚对象的生活、住房、医疗等困难,从资金、项目、技术、信息等方面,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改善生活,保障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助、提供志愿服务等形式改善优抚对象生活条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