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优抚对象同时享受公民普惠待遇和抚恤优待,在审查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条件时,优抚对象的抚恤金、优待金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