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投资与经营第二十条已修改经批准在开发区兴建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期限投入资本动工建设。确有困难不能按期投入资本动工建设的,经批准可延期;未经批准延期的,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使用证书。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