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投资与经营第十八条已修改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联合等方式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商业、贸易、旅游、服务等项目。 开发区不得引进下列项目:(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二)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三)污染环境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