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联合等方式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商业、贸易、旅游、服务等项目。 开发区不得引进下列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

(三)污染环境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