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十条已修改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可以在开发区内的出口加工区设立机构或者派驻监管人员,办理业务,提供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