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二条已修改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可以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