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遵守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执行时间较长的,可以分阶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报告时提出的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书面形式交有关国家机关办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及时报告办理情况。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