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或者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