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投诉受理制度并公布投诉电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