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以及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封堵排放口。造成排水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