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迁移、改建相关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留存各类线杆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