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道路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通行状况和停车需求,依据城市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标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停车场,施划停车泊位时,应当征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设置停车场和施划停车泊位应当遵循便民利民、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的原则,不得占用盲道和影响相邻单位及居民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生活。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