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挖掘、穿越或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穿越或者临时占用。确需变更挖掘、穿越或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位置、面积、期限的,应当提前两日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挖掘、穿越城市道路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施工,确保相关设施的完好。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给予赔偿。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