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道路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挖掘、穿越城市道路施工结束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通知养护、维修单位修复路面,恢复道路功能。在城市道路上施工结束或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后,应当在五日内清理完场地。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