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挖掘、穿越城市道路施工结束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通知养护、维修单位修复路面,恢复道路功能。

在城市道路上施工结束或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后,应当在五日内清理完场地。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